广州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州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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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有关问题的意见》全文
一、裁员须依法依规
(一)依法可裁员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二)依法不得裁减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依法应优先留用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二、裁员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二)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三)经济补偿的相关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三、裁员须履行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
(四)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
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
(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
四、裁员须执行报告制度
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前,用人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 。书面报告中应说明裁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依法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用人单位确定裁员方案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直接介入协调处理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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