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相关政策说明


江苏省直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相关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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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
由借款人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或公积金贷款抵押非担保方式 。
选择抵押担保方式的:
【江苏省直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相关政策说明】1、抵押范围
(1)用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的,开发商须与资金中心签订《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按揭协议书》 。
(2)银行认为对借款人用所购房产作抵押需要评估的,应由资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办理抵押 。
2、抵押合同签订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
3、抵押率购买商品房的,为房产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80% 。
4、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售房单位和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所购住房须已领取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由售房单位和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实行短期担保 。
5、购买二手房的,由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短期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 。房屋买卖双方须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 。
【对公积金贷款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证》需增加或减少产权人姓名的规定】
(一)主借人不予办理去姓名;
(二)增加或减少姓名必须是主借人的配偶或子女(含主借人及配偶的父母);
(三)主借人必须向其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及原由,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信息修改申请表》,共有产权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借款合同复印件,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受委托银行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报中心审批 。
【贷款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要求进行公证:
(一)二手房卖方非产权人的,须对产权人委托他人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二)二手房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公证;
(三)二手房卖方有共有权人的,须对共有权人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确认书进行公证;
(四)因借款人死亡,需要变更产权人时,须对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司法文书的除外;
(五)增加(减少)共有权人的,须对房屋买卖协议或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六)资金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其他情形 。
公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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