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人员变动登记办理指南


福州企业人员变动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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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办事程序:
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或《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减员申报表》内容填报是否完整,参保职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 。
复核(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再审核,作出核准决定 。
办理条件:
增员对象:在单位首次参保人员、在单位接续参保人员
减员对象:单位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
1、增员手续:单位填写《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女职工超过50周岁,属于农村户口,增员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人数多的建议网络申报 。(建筑单位增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福州企业人员变动登记办理指南】2、减员手续: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出国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在职职工死亡减员 。单位填写减员表《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减员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人员全减或法人减员的参保单位,应先办理工伤保险欠费清算,填写《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表》,再办理减员手续 。人数多的建议网络申报 。
3、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及华侨参保:港、澳、台人员提供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采访人员证》,(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华侨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填写增员表《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网上申报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市社保中心登记科
办理地址:
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五一广场南侧高桥路69号)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晋安区后浦路6号)
办理时间:
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市社保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
联系电话:12333、87305925、83929102
投诉电话:0591-87305903
备注:
参保单位可通过申请“优证通”或“登入宝”进行网络申报办理增员、减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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