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全文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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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 , 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
【全文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安全、稳定、智能、高效的供热保障体系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规划、城市开发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 , 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主管网建设资金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
第八条用热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供热规划,结合供热设备设施建设实际 , 合理确定供热方式 。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用热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相关供热企业提出用热报装,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
第九条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有关供热企业运营维护,有关供热企业应当接收 。
已经投入使用的供热设备设施需要移交有关供热企业运营维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有关供热企业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供热企业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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