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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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 。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 。
【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3、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 。
4、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天津经济适用房办理方法如下:
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 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类) 。《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 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拆迁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 。
区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并核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审核无误的,留存复印件 , 由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
(二)收入核查 。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 。
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供核查收入所需的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在15日内根据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专业数据信息库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
(三)公示 。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局转回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 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
(四)发证 。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 。
同时,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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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 , 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 。
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2根据《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 , 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
住房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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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 , 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 。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按门栋制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和其他所规定要件 。
要件齐全的,由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 。房屋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售价 。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 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 。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单位,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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