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持广州市人才绿卡的非广州市户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 享有广州市户籍职工待遇;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 , 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不予贷款情形:
1.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2.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
3.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
限制贷款情形: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 , 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 , 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4.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 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5.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
6.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7.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8.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9.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
广清互贷
贷款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自愿缴存职工因必须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暂时不能申请);
2.在广州、清远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清远市区(清新区、清城区等)购买住房;
4.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
共有产权房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贷款时,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 , 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
3.已签署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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