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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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程序: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 , 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
3、决定程序: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 。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有哪些强拆违章建筑法律规定的程序是: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 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第三步,决定程序,同时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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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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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及法律规定违章建筑的法定强拆程序是:立案审批、违建调查、限期拆除、强拆认定、强拆执行等
对于违建拆除现在国家的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有关建筑的规划和处理应当由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进行认定,如果该建筑确实存在违章建设的情况,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强制拆除手续,具体情况下 , 当事人应当严格配合行政部门的执行程序,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 。
第一步: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有哪些】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
违法建筑的类型有哪些?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1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1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1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
相关建筑的规划和处理,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建筑物确实存在违法建设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强制拆迁手续 。具体情况1当事人应严格配合行政部门的执行程序 , 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失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拆除 。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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