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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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 , 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息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时长为多久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9个月;5、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12个月;6、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18个月;7、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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