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省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情( 三 )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 , 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婴幼儿分布以及变动情况,制定、调整托育机构布局规划,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 。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 , 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托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 , 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
“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二十五、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入户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帮扶,增强家庭和其他照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家庭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二十六、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五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二十七、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 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
二十九、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市辖区可以设置妇幼保健机构,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 。”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 , 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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