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换领+补领 2022年哈尔滨市居民身份证办理政策规定( 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签发 。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日内(全国40天;省内、同城异地30天)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户籍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 。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比对指纹信息 。
户籍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 。公安机关各警种以及社会各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公安部相关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核查居民身份挂失信息,利用这一辅助核查手段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发生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 。发还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
来源:哈公规〔2022〕2号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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