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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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工和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承担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 ,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怎么办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我公司挂靠A公司做工程工程结束后工程款直接打到我们公司账户应该出一个什么样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原则上 , 你公司挂靠A公司做工程,按会计规则 , 工程款应支付至A公司账户,再由你公司根据和A公司的约定处理工程款的问题 。
如果付款方和A公司同意将款支付至你公司,可以由A公司出具一个指定你公司账户为接收工程款的账户的函给付款方,但是否会产生会计问题暂未可知 。挂靠施工不同于违法分包、转包施工,后者的实际施工人反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直接主张工程款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民事裁定 。
个人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1、贵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 ,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 , 必须招标的有七种情形,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 , 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再一个是,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 。折价的标准 , 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 , 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计价方式 。根据《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第一种结算方式是固定价 , 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第二种结算方式是可调价 , 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第三种结算方式是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贵公司与相对人对于工程所采用的应当是第一种方式,如果相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的计价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明显对相对人不公平,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驳回其诉请 。更多精彩内容来源大连律师咨询http://china.findlaw.cn/da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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