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细则( 三 )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 , 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 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5年7月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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