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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清徐县供热收费标准】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月 。
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结合清徐县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3.38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4.5元/平方米/月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
采暖费缴费时间: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前缴纳热费 , 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应一次交清 。逾期未缴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 , 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用户 , 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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