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二 )


第三十六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3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 , 参保地经办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医药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
第三十七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 , 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
第三十八条 就医地对于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 , 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 。参保地根据本地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
第三十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 , 对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予以扣除 。
第四十条 各统筹区要支持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合理的退费需求,提供隔笔退费、跨年退费和清算后退费服务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为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
费用清算
第四十二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与省内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外?。ㄊ校┚旎怪?nbsp;, 确认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划拨应付或接收应收清算资金 。各级在上解下拨清算资金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哪级产生归哪级所有 。
第四十三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经办机构与外?。ㄊ校┚菔祷Γ皇〖毒旎菇∧诟魍吵锴谕馐 。ㄊ校┓⑸目缡∫斓鼐鸵街苯咏崴闱逅惴延糜胪馐 。ㄊ校┎伪H嗽谑∧诟魍吵锴⑸囊斓鼐鸵街苯咏崴闱逅惴延媒性钋逅?。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省内各统筹区之间进行轧差清算 。
第四十四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清算 。每月25日前,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查询下载相关跨省清算数据;每月26日后 , 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自动生成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数据 。
第四十五条 每月27日,省级经办机构通过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生成省内各统筹区《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附件8)和《河北省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附件9) 。每月月底前 , 各统筹区经办机构通过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确认清算表 。
第四十六条 次月1日前,省级经办机构经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生成《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10)和《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11),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 , 申请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根据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清算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省内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
第四十七条 各统筹区经办机构要在异地就医清算收、付款通知单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用款计划提交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并于划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反馈清算资金收、付款情况 。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 , 清算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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