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不签发护照的情形


衡阳不签发护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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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 。护照法规定了七种情形的申请人若申请护照,护照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 。
这七种情形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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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时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
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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