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见习单位要建立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 ,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再按要求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
1、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2、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
【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3、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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