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证审查事项( 二 )


十、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 。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 , 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
十一、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 。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 , 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 。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
十二、公证机构在审查中 , 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 。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
【衡阳公证审查事项】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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