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间,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
第四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 1年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缩短贷款期限 。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
第四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变更业务按贷款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公积金,在贷款存续期间,只能用于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 。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第
四十五条借款人应接受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等违约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 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
第四十八条 贷款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缴存单位、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 。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推进“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增强制度吸引力、发挥制度功效和弥补现行制度短板,成都公积金中心坚持以“以缴定贷、以贷促缴、责权对等、严控风险”的总思路和“有政策吸引力、流动性可承受、与建制单位缴存体系相协调”的设计原则,积极做好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制度设计和优化服务举措,切实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等新市民安居乐业,充分享受制度创新带来的政策红利 。
二、主要内容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且满足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12个月、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等条件时,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将根据精细化“双挂钩”计算公式以及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人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人最高额度40万元)、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缴存人还贷收入比、缴存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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