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 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自行处置 。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
- 烟台每家每户养犬数量规定
- 烟台市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如何规定?
- 烟台养犬人如何进行养犬登记?
- 烟台市犬只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名录
- 2023年烟台市区不再实施临时性单双号限行
- 关于公布烟台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 烟台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 烟台市禁养烈性犬主要品种有哪些?
- 烟台市禁养大型犬划定标准是什么?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6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