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 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自行处置 。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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