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五 )


(2)需对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满6个月进行认定的,应提供下述资料:
①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的,应提供原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 。
②单位补缴前期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 。
③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至公积金中心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或退役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 。
(3)缴存提取相关资料,如借款申请人授权省级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共享平台等渠道查询,且能获取查询结果的,可不需要自行提供 。
6.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应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
7.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
8.省级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
2.售房人身份证明 。
3.售房人婚姻状况证明 。
4.收款账户: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
5.省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省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
购买再交易房的,买卖双方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
(二)贷款受理网点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三)省级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
(四)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办理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 。
购买期房、现房的,购房合同应已备案,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 。根据项目合作约定需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存入保证金的,应已落实 。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 。
(五)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并达到放款条件后,移交省级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发放 。
(六)省级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
(七)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借款合同 。
第三十三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所购住房网签备案资料或权属登记资料与申请贷款时提交信息不一致的,省级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
第三十五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最迟应在每期委托扣款日前一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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