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额度+程序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二 )


第十四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
第十五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 ,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装购电梯施工合同签订当月(含当月)末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装购费用总额 。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须提供身份证 , 委托他人提取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户籍不在本市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
第十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
第二十条 全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改还迁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危(旧)改还迁协议;
(二)购房发票 。
第二十一条 全款购买存量(二手)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契税完税票据 。
第二十二条 集资建房的 , 提供下列凭证: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分户价格表》;
(二)集资建房协议;
(三)付款票据 。
【范围+额度+程序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第二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支付费用凭证;住房座落在农村的,还需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和户口簿 。
第二十四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支付费用凭证;住房座落在农村的,还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户口簿 。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借款合同;
(二)贷款偿还凭证 。
第二十六条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凭与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有效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
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可凭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二)加装电梯的批准文件;
(三)加装电梯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文件;
(四)装购电梯的发票及分摊方案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
第三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文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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