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城大桥“12·6”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曾致1人死亡

南都讯采访人员杨振华日前 , 惠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江北段)“1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12月6日10时05分许,位于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江北段)主桥ZP1钢围堰内发生一起1名工人被钢护筒倒塌砸倒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12月8日对该起事故调查实行挂牌督办 。
2022年12月12日,惠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江北段)“1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江北段)“1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汤某安全意识淡薄 , 在未充分做好8#基桩钢护筒安全防护情形下,未得到作业指令擅自对8#基桩钢护筒底部进行挖掘作业 , 导致已切割的半边钢护筒失稳倾倒砸压挖掘机驾驶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鉴于汤某已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死者汤某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 死者已火化 。

鹅城大桥“12·6”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曾致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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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不够细致,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现场监护、督促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缺位,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培训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 , 对风险的辨识和处理能力不足 。劳务单位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工人进行深基坑动火、吊装等作业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
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工作不力 。对施工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施工现场执行ZP1承台围堰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等现场管理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下达书面整改或停工建议,未完全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事故教训极其深刻 。
【鹅城大桥“12·6”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曾致1人死亡】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安全培训缺乏 , 埋下事故隐患 。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僮骷寄芘嘌挡簧钊?nbsp;, 内容缺乏针对性,部分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差,缺乏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 处理异常情况能力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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