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对失信认定信息有异议的 , 可以向原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 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 , 认定部门应及时报请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对已进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 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 , 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有效性 。
第十五条
列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记录的失信主体 , 在失信记录有效期内 , 可以按照一定条件、相应程序申请实施信用修复 。但有以下情形的 , 有效期内不可实施信用修复:
1、一般失信最新记分未满三个月的;
2、较重失信最新记分未满六个月的;
3、严重失信的;
4、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失信记分的;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 , 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 。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
根据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锡信用办[2019]7号)规定 , 信用修复按照“统一入口、实名申请、流程管理、修复可溯”的操作规范 , 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无锡网自主申请 , 经信用无锡网规范性审查后 , 转交至失信认定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市级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 , 经核定可以修复的 , 流转至原失信认定部门处理 , 处理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后 , 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原失信记录予以变更 , 并报请信用无锡网对相关公示信息予以撤除 。
第十七条
信用修复的方式:
失信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失信个人)参加由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的城管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公益宣传等)每满2小时 , 可修复失信分5分 。
失信主体参加由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学习 , 经考核成绩合格的 , 可修复失信分10分 。
失信主体因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被县(市)级以上表彰的 , 一般失信记录原记分可以清零 , 较重失信记录原记分可修复失信分50分 。
第十八条
【试行 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原文】本办法由无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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