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家环保局的一个部门规章 , 该规章请求养猪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养猪场建前要经环评审批 , 这种规定属行政允许 , 但该规定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生效之后即自行废止 , 《国行政允许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立行政允许 。原国家环保局的规章因违法上位法而无效 。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 , 各地早期所建设的大批猪场都没有报建、报批的义务 。也就无从谈违法 。对猪场实行强制拆 , 这种操作违法了《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依法应作出赔偿 。退一万步说 , 政府即使界定农民的猪场是违章建造 , 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乡环境需要对其进行拆迁 , 其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 , 或最起码的按照政府的规章作出 , 更何况 , 执行拆迁的政府部门并无规章的制定权 。
律师评案
法治依照不是法条 , 而是法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法院对政府强拆行为判决 , 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 但又不予赔偿的判决有点不伦不类 , 法院未从平等、正义的角度判案 , 采用各打五十大板一拍两散的方式 , 确实是有点不符合法律精神 , 没有给此类的案件一个很好的界定 。依法判案分为两部分 , 一是依照法条 , 二是依照法理、法治的精神 , 要遵循平等、正义的法则 。并不是套搬法条 , 这样的执法太生硬 。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 , 《宪法》保护人们的人权、物权和生存权 。养猪是农民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项必要的生产活动之一 。目前我国农民的人均持有耕地量偏少 , 不从事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不足以养家糊口 。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养猪这件既能解决一家几口生计又能为国家解决粮食问题的农业生产活动 , 于是在自己原来的耕地上纷纷建立起了猪场 , 进行生猪养殖 。按照宪法的精神 , 国家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 这样政府与农民之间才干协调发展 。
固然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 , 整治养殖行为并非不可 , 但任何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 , 而不是盲目套用新法规解决旧问题 , 要是对猪场进行拆迁那就一定要补偿养殖户损失 , 和解决养殖户出路问题 。
凭借一纸拆迁令 , 就请求农民即刻抛弃自己养家糊口的工具而不赋予任何意义上的补偿 , 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强行剥夺了农民生存的权利 。试心思治精神何在?农民如何愿意?不仅如此 , 有些地方政府对限期内未拆迁的农民养猪场强制拆迁 。这确实是野蛮行政 , 尽全违抗了宪法精神 。如今国家对农业的搀扶和补助 , 已经成为一项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 。
【环保行动中拆猪场案例解析 什么情况能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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