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申请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方法( 二 )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 , 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 , 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 , 且以后不再予以补发的 , 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 , 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实习期间的大中专学生的月收入 , 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生活费、养老金按实际支付计算;
(六)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离岗退养、协保和续保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 凭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 按实际支付计算;
(七)经依法批准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费 , 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 按实际支付计算;
(八)遗属的抚恤(救济)费、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 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 , 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九)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 , 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 , 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 , 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 , 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 , 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 , 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十一)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 , 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 扣除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 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计入家庭收入;
(十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征地补偿安置费或生活补偿(助)费等家庭收入 , 因大病、灾害等特殊情况将其提前用完 , 凭支出凭证抵扣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 , 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有法律效力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的 , 按法律文书给付计算;高于法律文书数额的 , 按实际给付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 , 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 , 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 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 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 , 除以其应当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 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扶养、抚养费高于计算得出数额的 , 按实际给付计算 。
(十五)无稳定职业的人员有一定劳动收入 , 但无法核实其收入数额的 ,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十六)财产租赁、变卖、转让所得 , 按照租赁、变卖、转让协议(合同)计算 。个人不能提供协议(合同)的或者价格明显偏低的 , 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变卖、转让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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