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最新修改内容及意义 著作权法修订的意义是什么( 二 )


管育鹰:摄影作品一直是著作权侵权事件高发的领域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效果十分显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创作者选择通过摄影来表现和创作自己的独创性作品,摄影作品同样是极具审美的艺术作品,因此其原件与美术作品原件一样具有收藏、展览的价值 。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一样的规则,有利于明确实践中艺术品拍卖、收藏、展览等文化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物权所有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 。
以时代精神回应因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作品”
采访人员:现行《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这样的修改有何深意?
管育鹰:这无疑是对行业长期存在的新型视听类内容作品类型定位争议的正面回应 。随着互联网发展,除了传统影视作品之外,涌现出短视频、游戏连续画面、在线直播等新型视听内容,需要在《著作权法》中采取一个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视听作品表述,将上一版《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是一个重大调整 。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极具包容性和前瞻性,涵盖了今后视听产业发展中有可能呈现出的新类型作品版权保护问题,为不断创新的文化产业保驾护航 。
此外,现行《著作权法》将列举作品类型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同样表明《著作权法》尊重原创,保护创新 。同时,现行《著作权法》仍对作品“独创性”提出要求,避免因“独创性”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引发大量纠纷和诉讼,影响大众自由获取资讯和知识 。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时代,如何界定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并依法给予严格地保护,在促进文化创新的同时不影响信息的正当使用和传播,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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