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发放通知


长治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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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疫情期间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6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15号)文件精神,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帮助小微企业尽快走出资金困境,发挥其吸纳就业主力军的作用,现就推进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2020年2-12月期间,每吸纳1人给予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非疫情期间,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二、申请条件:
(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全市小微企业认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执行 。
(二)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
三、申请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复印件、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申请表、小微企业新吸纳员工花名册 。
四、办理流程:
(一)小微企业新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后,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
(二)小微企业新吸纳员工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就业登记后,需填写“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和《小微企业新吸纳员工花名册》(附件2),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三)各级人社部门收到小微企业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申请表,并由小微企业填写稳定就业承诺书(附件3)后,通过严格审核劳动合同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可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的60%报财政局,先行预拨给小微企业 。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剩余40%部分,待员工稳定就业半年后,由人社部门初审、复核后交财政局,由财政局复审后将剩余部分拨付给小微企业 。对员工未稳定就业半年的,申请企业需说明理由,在结算新增就业人员补助时,由财政局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情况扣回已预拨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监管,从就业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及时发放到位 。
(五)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一次性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各级人社部门要将该企业列入劳动用工不诚信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并加大劳动监察频次 。
五、工作要求
(一)小微企业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领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按小微企业工商注册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领 。市本级小微企业新吸纳员工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和就业登记后,持申请所需材料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每月把受理的小微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复核后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复审发放 。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落实“放管服效”政策要求,简化流程,推行线上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
(三)2020年2-12月疫情期间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标准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疫情后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标准仍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9〕1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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