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五 )


城市更新、村庄拆迁前 , 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查统计犬只饲养情况 , 对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现的或者市民发现告知的流浪犬 , 应当及时进行控制和处置 。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 , 可以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告知责任单位处理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 加强日常巡查 , 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 , 与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居住地或者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体貌特征以及照片等信息;(三)犬只的免疫、登记记录;(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的处罚记录;(五)犬只伤人情况;(六)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 , 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拒不清除的 , 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无法查明相应责任人的 , 由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按照责任区域分工及时清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 ,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 , 按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的公共区域范围内养犬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 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处以警告 ,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按照《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 , 养犬人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 , 可以暂扣犬只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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