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养犬行为规范( 二 )


养犬人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相关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 。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予以处置 。
【济南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报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畜牧兽医站进行收集,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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