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 )


(四)应列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守信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有);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第十条(一般失信缴存职工)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
(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办、催缴后,仍不按要求整改;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
(四)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严重失信缴存职工)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6期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12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
(三)应列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守信关联单位)关联单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一)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
(二)遵守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合作义务和责任;
(三)遵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的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管理;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第十三条(一般失信关联单位)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二)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假借住房公积金中心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取不当得利;
(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和义务,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
(六)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严重失信关联单位)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造成损失且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应列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十五条(评价主体) 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缴存职工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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