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衔接的发生原因依参保人申请 。如果参保人不主动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原则上不得主动进行合并处理 。
4、衔接的处理时间原则上在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因参保人去世等原因需要清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处理 。
5、多地参保时衔接处理地为最终待遇领取地 。即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
七、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禁止参保人员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九、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扶助政策
(一)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
(二)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
(三)允许政府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四)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2018年12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为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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