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
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照规定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二)“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精管复通手术休息14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卵管复通手术休息21天;
(五)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 。
国家、省对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
第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第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五)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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