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进行梳理,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关于利息
1、没有约定支付利息 。《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 。
该《规定》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实际视同没有约定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要求人们借款时对支付利息约定一定要求明确、清楚,以免产生争议,不能得到保护,既使利益受损,又伤感情 。
3、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 。
该《规定》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把自然人之外的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作了分别处理,此时借贷双方之间发生利息上的争议,要根据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综合判断确定利息,实际是倾向于支持利息请求的 。
关于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
该《规定》明确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年利率最高保护到24%,超过24%到36%之间的部分,双方自愿作出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但超出36%的部分则无效 。二是,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本金、复利
1、借款之初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 。根据《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2、前期没有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前后期合计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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