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二 )



此外,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该规定保障了社会公众审查期间的参与权 。

(三)专利临时保护、专利权、商业秘密保护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不同于专利权 。首先,时间不同 。临时保护是专利未授权之前,经过实质审查,获得专利权是从授权之日起 。第二,保护的对象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保护的主要是专利申请人利益,专利权则保护的是授予后专利权人的利益,一种独占排他性的权利 。第三,时效规制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一般为两年,而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长 。如果出现侵权,二者的保护标准、诉讼时效也有差异 。专利侵权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以权利说明书中为保护范围,而临时性保护较为特殊,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

专利临时保护与商业秘密也有所不同 。首先,商业秘密经济性、秘密性特点决定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如可口可乐的秘方 。专利临时保护没有秘密性,专利局审查已将之公布于众 。第二,商业秘密没有一个确定的保护范围,而专利临时保护是根据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判定的 。第三,保护期限不同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何时公开商业秘密 。

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思考

从立法上,我国并没有给专利临时保护一个确切的答复,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要求支付适当使用费用,但这并不能代表专利申请人享有要求停止实施者行为的权利 。由此看来,专利临时保护力度不强 。

但是随着专利申请的逐年增加,如何促进专利的转化实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已日趋重要 。现代的竞争更倾向于是一种科技的竞技 。专利权已不单单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也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的竞争手段 。而实践中存在的专利侵权行为比比皆是,我国对侵权的惩罚性力度不够,使侵权人更无顾忌的免费或者廉价的使用申请人的专利权 。这种立法的不完善显然让发明人的利益处于不利之地,或许导致越多的人不愿意申请专利,反而转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实施者不欠当的使用专利造成整个专利市场竞争力的削弱,都会对整个社会的积极创造性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完善专利临时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鉴于此,我们要对临时保护期限内的权利进行初步保护,禁止他人使用该申请的技术方案 。当然,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作为其他人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申请中的专利,或者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使用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侵害 。最后,应该不断通过对其他国家临时保护制度的吸收借鉴完善我国的专利临时保护,确保我国科技市场有序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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