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文提到的法律条款之外,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都是围绕上述三种争议情形的法律程序、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展开的,以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范为主,申请人在评审程序中应当在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条款的法律内涵和适用条件的基础上,认真遵循相关规范,避免由于程序性错误影响自己的权益 。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逐年增长,至2006年,争议案件年申请量已经超过1300件 。商标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商标权利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很多当事人及商标代理人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不是很了解 。下面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典型问题逐一进行一些阐释 。
(一)关于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
1.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依据《商标法》第41条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很多当事人和商标代理人在争议裁定申请书中,往往不写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款提出申请,而只写依据《商标法》第10条等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实质条款提出申请,事实上,第41条提到的第10条等实质条款是争议商标取得注册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撤销争议商标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些实质条款不是进入商标评审程序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反映申请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诉求 。因此,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提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某实质条款 。依据第41条提出评审请求,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以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主体资格和时效,并根据申请人的主张进行案件审理 。
2.应当明确依据第41条第几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通过对第41条的解读可以看到,在三种情形下,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人在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一定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具体依据的法律款项 。否则无论是在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阶段还是实质审查阶段都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争议裁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作出的,对法律依据和权利主张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表达将直接影响到评审结论和当事人评审目的的实现 。
(二)关于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资格比较明确,一般没有问题,容易出现问题的主要是依据第三款提出申请的情形 。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三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在先申请或者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时除了要提交申请人的一般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之外,还必须提供其在先申请或者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注册号,提供该引证商标注册号的意义不仅在于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要通过审查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是否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问题,以确定争议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撤销,而且在于形式审查阶段,审查员要通过审查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以确定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因此,申请人依据第41
条第三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首页写明引证商标的相关情况,而且所提供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一致 。
(三)关于提出申请的时效
1.依据第41条第三款申请争议裁定的时效
现行《商标法》是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于第4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修改前的1982年《商标法》所规定的时限是商标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因比,申请人对现行《商标法》实施时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应当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时限规定,对不予受理《商标评审规则》(第59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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