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什么时候解禁摩 昆明摩托车报废地点

今年三月二十九号,王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到昆明市穿金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口处,被交警开了罚单,此后王先生不服,将开罚单的昆明交警一大队行告上了法院 。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定原告王先生胜诉 。
骑摩托进昆明城被罚 车主告赢交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交警一大队于今年3月29日,以原告王某在昆明市穿金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口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决定处150元罚款,并向原告王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
对于这一处罚,原告王某坚持认为案发当时当地,并没有任何提示或公告明确告知公众不准驾驶摩托车进入,同时案发当时原告驾驶证照齐全,车辆合法,佩戴头盔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并没有影响道路通行 。基于以上原因,因此原告王先生认为:交警当时做出的150元扣3分的处罚无效 。
而在法院判决之前,交警一大队也撤销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书 。但王先生坚持认为,交警对自己的合法行为做出了不当处罚 。就此,今年6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交警一大队也当庭陈述了事后对王先生撤销处罚的原因 。
法官:“被告请陈述撤销的理由是什么?”
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不当的地方 。”
法官:“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因为本案被告已经撤销了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但原告坚持起诉的话,那焦点就是说被告所做出的原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原告的意见 。”
原告:“我觉得应该确认为违法,他写的是违反禁令标识,现场就没有禁令标识,他为什么要依照这个依据来处罚我 。”
法官:“好,被告的辩论意见 。”
被告:“我没有辩论意见 。”
法官:“法庭辩论结束 。”
法院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8年3月29日对原告王某的处罚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交警一大队承担 。
王先生:“也没什么很平常心,我觉得能推广点法律知识,就像执法什么的,对他们好,对我们也好 。”
昆明“限摩”11年 对此你怎么看?
骑摩托车在昆明市区正常行驶为何会吃罚单?这个问题,得从昆明市十多年前的一个规定说起 。
2007年9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对主城区"限摩"工作进行了再一次的明确 。
根据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昆明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及其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经开区、高新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09年9月1日起,不得在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区道路上行驶 。
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
自2007年9月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且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 。
这个规定明确将摩托车的行驶范围限制在主城外,客观上也减少了摩托车的数量 。不少昆明的摩托车老驾驶人对此规则的出台至今记忆犹新 。
摩友:“ (限摩令)当时存在肯定有当时的意义,确实以前因摩托车引发的两抢,不止在昆明在全国都非常夸张,骑在路上超速,不按正常保养维护车辆,不遵守任何交通规则,造成很多人受伤,家庭支离破碎的情况不在少数,我觉得限摩在当时是很合理的,但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可以解除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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