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路宽度(m)表5.1.2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16
≤1:12
≤1:10
≤1:8
园 路级 别
陆 地 面 积(hm2)
<2
2~<10
10~<50
>50
主 路
2.0~3.5
2.5~4.5
3.5~5.0
5.0~7.0
支 路
1.2~2.0
2.0~3.5
2.0~3.5
3.5~5.0
小 路
0.9~1.2
0.9~2.0
1.2~2.0
1.2~3.0
第5.1.3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 , 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 , 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
第5.1.4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8% , 横坡宜小于3% , 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 , 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 , 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主园路不宜设梯道 , 必须设梯道时 , 纵坡宜小于36% 。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 , 纵坡宜小于18% 。纵坡超过15%路段 , 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 , 宜按台阶、梯道设计 , 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 , 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 , 宜设置护栏设施 。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 , 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
第5.1.7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 , 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 , 宜适当放宽路面 。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 , 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
第5.3.3条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 , 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
第5.3.4条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 , 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
第5.3.5条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 kN/m计算 。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 , 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 ,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 m的台阶 , 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 , 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 m处 , 均设护栏设施 , 其高度应大于1.05 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 , 但不宜大于1.2 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 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 , 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 , 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 , 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
第7.2.1条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 , 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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