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三 )


(三)加强经费保障 。校内教师开展的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每名学生每课时3元的保障标准进行核算;学生参加校内教师开展的课后服务的,财政按年生均不低于课后服务成本的20%,即2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按每生每课时不高于2.4元的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并列入服务性收费 。由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机构向学生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课后培训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课后服务的财政补助力度,并倾斜支持农村地区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规定减免课后服务费用 。经费保障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政策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 。具体财政补贴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四)引导支持教师 。各地各校要尊重教师劳动,充分关心关爱教师,既要鼓励教师发扬奉献精神,又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为保证课后服务顺利开展,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校要采用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各校特色,积极引导家长和学生充分了解和参与课后服务 。要加强典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课后服务的有效做法、案例和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 。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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