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婚姻法的相关条例 。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 , 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 ,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 , 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 ,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 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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