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的起源英国议会的组织结构上院和下院分别有哪些职权( 二 )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初,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 。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 。
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全院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
上院职权有哪些?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 。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
下院职权有哪些?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 。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 。

英国议会的起源英国议会的组织结构上院和下院分别有哪些职权


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 。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 。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 。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 。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 。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 。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 。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 。三读通过后交另一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 。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 。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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