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逗留香港期间,需遵守如下约束 。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
该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及
该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
任何人士在获准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间,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
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
检验货物/设备或监督其装设/包装;
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或搭建展览摊位);
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
参与短期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
如遇在香港遇到特别困难,也可求助行政长官办公室:
电话 :(852) 2878 3300
传真 :(852) 2509 0580
电子邮件 :ceo@ce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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