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必须了解的50个法律问题 结婚后如何处理钱的问题( 四 )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 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 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 “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 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 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 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结婚必须了解的50个法律问题 结婚后如何处理钱的问题】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