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陕西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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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促发展的作用,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日
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促发展的作用,确保《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9〕20号)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
第二章 企业稳岗返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施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人数的比值确定 。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计算);
4、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及“僵尸企业”名单(陕西省国资委提供省属企业“僵尸企业”名单) 。
第四条 返还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
第五条 审核认定
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 。
第六条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第三章 支柱产业企业稳岗返还
第七条 基本条件
支柱产业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除具备企业稳岗返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主管部门(工信局、国资委等部门)认定的支柱产业企业有关文件 。
第八条 返还标准
支柱性产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在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基础上上浮10%-20% 。
第九条 审核认定
支柱性产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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