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
孙甲夫律师补充: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 。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 。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 。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是很明确的,从立法目的就可看出很大区别,两者所规制的对象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二者还是有许多联系的,二者互为补充,促进市场的健康运行!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联系和区别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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