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 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 , 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规定的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 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 , 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规定的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
(五)核定价格与差额
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 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
(六)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承受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征收契税的依据 。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
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 , 参照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
六、税收优惠
(一)全国法定免税情形
【2022年经济法基础 契税2022标准】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 。以及经省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
(2)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
(3)福利机构: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
3.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 , 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6. 外国驻华机构用地 , 经外交部确认 , 可以免征契税
(二)地方性法定减免税情形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 ,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 由政府决定是否减免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改变用途的 , 需补缴减征、免征契税 。
(三)临时减免税情形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执行以下契税政策: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 , 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 , 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士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 ,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 。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 合并为一个公司 , 且原公司投资主体存续 。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 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 , 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的规定 ,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 减半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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