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养犬管理规定( 三 )


(一)不实行笼养或者圈养的;
(二)违反规定出户遛放犬只的;
(三)未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的;
(四)饲养体重超过15千克犬只、非小型观赏犬的 。
第二十二条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 , 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 , 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 ,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遛放犬只 , 对犬只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 ,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对伤人犬只、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的犬只、体重超过15千克的犬只、非小型观赏犬等违章犬和遛犬时饲养人未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的犬只 ,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养犬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 , 由公安部门视情对犬只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 怠于执法 , 造成群众有效投诉或举报的 , 由市监察部门按照行政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招远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3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布的《烟台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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