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养犬管理条例

萧山养犬管理条例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 构建和谐萧山 , 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 现就加强犬类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 , 以严格控制、禁限结合和分级管理为原则 , 以宣传教育、综合治理为方针 , 以依法规范养犬为目标 , 加强犬类管理 。
二、管理区域
犬类管理区域范围为萧山区行政管理区域 , 分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 , 其中城市化管理区域(详见萧政办发〔2007〕111号文件)为重点限养犬区(尚未达到城市化管理标准的区域除外);其他均为一般限养区 。
三、审批许可
1.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 未经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1)在本区范围内有常住或暂住户口、独立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居住本区的境外人员 , 可以申请养犬 。
(2)经批准的个人养犬户每户只准限养一只 。
(3)重点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成年犬身高在45厘米以上、身长在60厘米以上) 。对于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保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 , 须凭该单位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 , 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 , 报区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
(4)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区的 ,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
2.养犬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养犬人员购犬后 , 需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到镇、街道或区犬类管理中心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 , 经所在社区(村)、镇审核同意后 , 应立即携犬并随带相关材料到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接种、接受检疫 , 领取《犬类免疫证》 。
(2)申请人领取《犬类免疫证》5天内 , 应携犬并随带《犬类免疫证》等相关材料向犬类主管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 , 应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
(3)《养犬许可证》每年检验一次 , 时间为3月1日至30日 , 由区犬类主管部门会同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养犬年检的相关手续 。养犬人在检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有效的《犬类免疫证》 。

萧山养犬管理条例


(4)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限养区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 , 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犬第一年为600元 , 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饲养的 , 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 , 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 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
因特殊需要而养犬的 , 经有关部门审核后 , 准予免缴管理服务费 。
四、养犬管理
1.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 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系挂犬牌 , 由成年人牵领并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 必须由携犬人负责清除 。
2.犬只进出场所规定:
(1)不得进入政府机关、文物保护、烈士陵园等场所 。
(2)不得进入湘湖景区、主要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
(3)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征得司机同意的除外) 。
(4)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
3.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 , 应当向区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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