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区犬只收容管理
按照《办法》的要求 , 市公安局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 , 结合我市实际 , 拟建设犬只留检所 。对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 , 由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 。为了体现人性化管理 , 对收容犬只 , 可由符合《办法》条件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领养 , 并办理相关手续 。
九、狂犬病防治
犬只一旦产生狂犬病症状立即捕杀 。犬只死亡的 , 要规范处理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伪造免疫牌证、非法从事犬只诊疗、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7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
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3、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 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 , 收缴《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6、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采取补救措施 , 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7、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 , 可以暂扣其经营犬只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十一、有关问题及处理方法
1、每户限养一条犬的问题 。如果家中已经饲养两条或以上犬只的 , 养犬人必须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 送交给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 , 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 。至于“不免疫不登记的犬只” , 如果主人硬要把犬只关押在家中当作黑户犬 , 一经发现将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收容 。
2、关于禁养犬只的处理 。动物保护组织人士对犬只是否遭受捕杀表示忧虑和关切 。对于这个问题 , 《办法》提出 , 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 , 由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 , 收容的犬只可由符合条件的市民和单位领养 , 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留检所负责饲养 。同时 , 《办法》还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 , 公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在管理实践中 , 各级各部门应当力避捕杀犬只情形的出现(狂犬或疑似狂犬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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