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个人、单位(以下称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展览用犬、演出团体表演用犬、教学科研用犬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以及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第四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管理、犬只留检、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监督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制度 。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危险犬只 。
【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危险犬只包括烈性犬和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名录由市养犬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犬只三月龄时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饲养地有固定住所,每户限养犬一只 。
饲养导盲犬、残障人士扶助犬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且需要继续饲养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已经饲养的危险犬只,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二)有管理犬只的专门人员;
推荐阅读
- 许昌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许昌养犬管理规定
- 商丘市养犬管理条例?商丘养犬管理条例
- 商丘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 宜昌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 十堰养犬管理条例
- 鹤壁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济宁养犬管理条例
- 濮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 许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 威海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养犬管理办法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