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其他税务事宜 , 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
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
申辩权是指纳税人认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 , 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 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 ,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 , 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
对此 , 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应组织听证 。如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 , 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 , 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 , 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必须开付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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